大成研究 杜远航等:保险资金重大澳门永利皇宫- 永利皇宫官网- 娱乐城 2025股权投资新规要点理解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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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号文第九条和《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均将重大股权投资定义为对被投企业实施控制的行为,10号文第一条的表述为“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增加了“共同控制”的表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关于“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共同控制”的理解,应将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整体,保险机构(单独或与关联方合计)作为一方参与共同控制即构成重大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相应地,保险机构的合营企业被纳入重大股权投资范畴。同时根据体系解释方法,合营企业属于重大股权投资与10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的报送信息范围包括合营企业相一致。另外,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实务指南》,对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不一定能对合营企业的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因此合营企业的子公司是否属于重大股权投资,需结合“共同控制”的实质情况个案判断。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79号文、59号文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20〕54号,下称“54号文”)等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行业准入方面,实行重大股权投资“白名单”制,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制(非禁即可投)。10号文规定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为“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10号文规定的行业范围与此前规定相比:

  79号文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59号文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10号文采用“明确列举+兜底”方式确定可投企业范围(即“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未明确列举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新型商贸流通企业。

  10号文在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范围中新增“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企业”。金融监管总局此前已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升科技金融质效,助力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意见。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10号文答记者问,本次行业范围优化旨在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同时指出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关于“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此前规则已有涉及。《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但该规定已于2021年6月21日被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失效,此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投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未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6月16日)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的办事条件中也未明确被投企业包含共享服务类企业。此次新规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范围均包括共享服务类企业。

  10号文第六条第(一)项要求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开展”,第(二)项要求不得“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均强调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必须按照自身发展战略进行,需要与主业协同。本次并非新要求,此前,79号文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79号文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该等要求体现了引导保险机构专注主业,引导行业明确长期发展定位与战略,促进投资与保险保障业务的协同发展的原则。

  关于提供借款或担保,10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禁止“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既有规则一致。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公司仅可对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不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除监管另有规定外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除监管另有规定以外,保险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除外。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例如59号文第二条第4项规定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在项目公司将自身资产抵押给保险公司股东方式融资且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情况下,可以提供股东借款。

  关于关联交易,10号文第六条第(五)项禁止“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此项要求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既有规则保持一致,该等文件已明确禁止保险机构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借道各种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拉长融资链条为关联方违规融资。

  关于交叉持股,10号文第六条第(六)项禁止“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是对原有交叉持股规则的升级和补漏。《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不得向上持有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保险机构大股东与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将交叉持股的禁令扩展至全市场,禁止所有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被投资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并强化穿透监管。保险机构需以“实质控制”为判断核心,避免因股权结构或协议安排触发违规风险。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集团公司豁免计算股权控制层级的情形,“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不计算在内,并规定对其他保险类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但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的保险公司,可参照适用该办法规定。基于监管的一致性原则和《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参照适用的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参照适用该豁免规定具有合理性。

  关于投后管理,10号文第九条强调依法依规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规划、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财务审计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明确严格管理被投资企业融资规模和杠杆率及定期监测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的要求。与《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详细规定直接股权投资、重大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要点相比,系整合重申,仅在风险监测维度补充了更明确的重点方向[如杠杆率、特定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整体仍属于既有监管框架下的细化。

标签: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对未上市公司的投资吗